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高职提前招生章程
作者: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24日 10:38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高职提前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与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概况

第二条  学校称为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建立的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校部委码:12791,浙江省招生代码:0044),办学层次为专科(高职)。学校入选国家“双高计划”建设单位,学校是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单位、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教育部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教育部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浙江省高职高水平学校建设单位、浙江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浙江省高职优质建设校、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院校、两年制专升本试点院校。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三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2022年提前招生面向普高招生考生招生,招生计划290名,具体专业计划如下所示:

普高招生考生提前招生计划表

序号

考生类别

专业名称

计划数

学费

(元/年)

就读校区

1

普高招生考生

机械制造及自动化

40

6600

瓯江口校区

2

智能光电制造技术

30

6600

瓯江口校区

3

材料工程技术

30

6600

瓯江口校区

4

电子信息工程技术

30

6600

瓯江口校区

5

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

30

6000

府东路校区

6

知识产权管理

30

6000

府东路校区

7

工业设计

35

6600

府东路校区

8

鞋类设计与工艺

65

7590

府东路校区

第四章 报名与入围

第四条 报名条件:面向浙江省生源,招生对象为符合当年高考报考条件,并已办理报名手续的普高招生考生。每位考生限报一个专业、只可被一个专业录取或备录。

第五条 报名方式:考生登录我校招生网站(http://zs.zjitc.edu.cn),点击“提前招生”菜单,按报名流程顺序完成网上报名。

第六条 入围:各专业考生根据学考成绩折算后从高到低排序,按照专业计划的前500%确定综合测评入围的考生名单。若报考人数未达到该专业计划数的500%,则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全部入围。若某一专业入围末位考生的学考成绩折算出现同分现象,则相关考生均可入围。

第七条 时间安排:

(一)报名时间:2022年3月5日08:30---3月29日16:30

(二)入围名单公布时间:2022年4月2日(如若时间调整,请密切关注我校招生网上的相关通知。)

  (三)缴费时间:2022年4月2日---4月9日

(四)准考证打印时间:2022年4月14日---4月16日

(五)考试时间:2022年4月16日

(六)成绩公布及录取时间:2022年5月,详见学校招生网站通知

第八条 报名考试费:140元/人。入围的考生登录学校提前招生网站进行缴费。超过缴费截止时间未缴费的考生,报名无效。已缴费未参加考试的考生报名费及有关材料恕不退还。

第五章 考核评分办法

第九条 成绩构成:总成绩(满分200分)=普高招生考生学考成绩折算(100分)+综合测评(100分)

(一) 普高招生考生学考成绩折算标准

在浙江参加学考的考生学考成绩以我省教育考试院提供为准,学考等级是外省获得的,须提供学籍所在省的省级机构出具或签署意见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书或证明(原件)。成绩认定证明原件须在网上报名截止日之前递交给我校。学校认可往届生相应科目的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其中对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两项合并取高的等级作为技术科目学考等级成绩。

学考成绩由语文、数学、外语和3门自选科目组成。自选科目由学校从学生技术、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中选择成绩最优的三门,从高分到低分依次为自选科目1、自选科目2、自选科目3。按下表将每门课程的等级转换为相应的分值,再乘以相应的权重得出最终分数,满分为100分。

等级与分值转换表

等级

A

B

C

D

E

分值

100

90

80

70

0

科目与权重转换表

科目

语文

数学

外语

自选科目1

自选科目2

自选科目3

权重

0.25

0.25

0.20

0.10

0.10

0.10


第十条 综合测评形式及时间

序号

专业名称

计划数

学费

(元/年)

综合测评形式

考场地点

综合测评时间

1

机械制造及自动化

40

6600

笔试

府东路校区

4月16日9:00(星期六)

2

智能光电制造技术

30

6600

笔试

府东路校区

3

材料工程技术

30

6600

笔试

府东路校区

4

电子信息工程技术

30

6600

笔试

府东路校区

5

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

30

6000

笔试

府东路校区

6

知识产权管理

30

6000

笔试

府东路校区

7

工业设计

35

6600

笔试

府东路校区

8

鞋类设计与工艺

65

7590

笔试

府东路校区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一) 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二)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三) 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四) 根据考生总分,按专业的招生计划数在符合录取资格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划定录取分数线,依次确定拟录取名单和备录取名单。拟录取名单按专业的招生计划数1:1比例确定,备录取名单按专业的招生计划数1:3比例确定。如果实际报名入围人数不高于招生计划数的120%(含),计划数按实际参考人数的80%执行(有小数点的按进一法计算),不再设备录名单。

(五) 若最低分考生出现同分,则优先录取综合测评成绩优良的考生。若综合测评成绩也相同,则按照语文、数学、外语、自选科目1、自选科目2、自选科目3的次序优先录取学考等级高的考生,若再出现同分则优先录取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成绩优良的考生,若再出现同分则优先录取高中阶段具备专业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考生。

(六)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服务平台查询本人所报考各高校专业(类)录取情况,确认是否被我校拟录取。如有考生放弃拟录取,则缺额计划根据备录顺序递补。备录考生根据录取进程、待转为拟录取后再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高校。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高校并完成确认操作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次所有拟录取资格。

(七) 提前招生已录取的普高招生考生不得参加当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七章 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招生监管制度

(一) 提前招生选拔录取是深化招生录取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学校对此高度重视,专门成立招生工作小组,负责领导和实施提前招生工作,保证整个招生工作严格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进行,做到“标准刚性、程序规范、办法公开、过程监控、结果公示”。

(二) 提前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实施监督,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四) 考生所在中学应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一定程序公开进行推荐工作。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推荐中学,一经查实即予取消推荐资格,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媒体通报。

(五) 其它违规行为的处理遵照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六) 监督电话:0577-88105228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学费严格执行浙江省高校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学校按浙江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每年公布招生计划时同时公布收费标准。如因疫情防控需要,须对有关安排进行适时调整的,另行通知。

十四学校有完善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和困难学生资助制度,设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策。

第十五条 提前招生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考录取的考生统一纳入国家的招生计划,完成各项课程学习并考核合格,达到高等教育培养目标者将颁发国家承认、教育部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大专(高职)毕业证书。

十六条 联系地址

府东路校区: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717号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邮编:325003。

学校网站:http://www.zjitc.edu.cn;

招生网站:http://zs.zjitc.edu.cn;

咨询电话:0577-88321500  88313369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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