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关于留级学生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为了我院进一步做好学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文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浙江省教育厅 [2009]17号文件,现拟订《关于留级学生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加强留级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学生一学年或历年累计达到五门必修课程不及格者,应予退学;如学生及家长确有让学生试读的意愿,可由学生申请留级,做留级处理,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留级一次。
第二条 准予留级的学生,必须由学生本人书写申请书,家长与学院签订保证书,班主任签署意见,由系部统一交教务处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编入下一年级的班级学习。
第三条 在留级试读期间,如出现违纪违规行为,或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5门,便取消留级资格,作退学处理。
第四条 留级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合格的课程,本人须提出免考申请,留级学生允许免考,但不免修,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审批,未经批准的,仍须重修。
第五条 学生留级期间学费须按正常标准缴纳。
第六条 附则
1、此规定从2007级开始,高职、3+2、五年一贯制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2、此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教务处所有。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